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5-10-08 07:17:07
(精品)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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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无锡市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等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精神,为了规范公司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全体员工和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劳动合同是员工和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2 遵循的原则

2.1 要以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以定岗定员为基础,符合公司实际,具有可行性。

2.2 要有利于增强公司活力,促进生产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

2.3 要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员工的选择。

2.4 既要立足现实,又要考虑发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对稳定。

2.5 要兼顾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顾一头。

3 劳动合同的订立

3.1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体现,凡本公司在册员工均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2 公司法定代表和党委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会主席,可以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订立劳动合同。

3.3 公司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从社会招收的新员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4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履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5 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4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4.1 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a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b 工作岗位;

c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d 劳动报酬;

e 劳动纪律;

f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g 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h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4.2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生效和终止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种:

a 短期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b 中期合同:期限为三至五年;

c 长期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4.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只约定生效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双方在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有效,到达员工退休年龄或死亡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履行中一旦出现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合同应即终止。

4.4 确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4.4.1 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员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单位调入的员工先签订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续订合同。

4.4.2 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签订中期合同。

4.4.3 公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4.4.4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男员工和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的女员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可给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4.5 公司鼓励政治素质高、技术业务好的员工签订长期合同。

4.4.6 下列人员订立短期合同:

a 平时表现较差,完不成生产任务,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受各种行政处分,经教育后表现有所好转的;

b 以病假为名,在社会上从事帮工、运输、贩卖、做生意等从事第二职业,且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5 公司员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变换工种的,根据合同期限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内,试用期为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试用期为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2年—5年,试用期为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试用期为6个月。

5 医疗期

5.1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在规定时间内,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5.2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5.2.1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5.2.2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5.2.3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

5.2.4 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医疗期限按试用期天数的50%计算。

试用期1个月的,医疗期为半个月;

试用期2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月;

试用期3个月的,医疗期为1个半月;

试用期6个月的,医疗期为3个月。

5.3 员工病休医疗期满需继续停工治疗休息的处理:

5.3.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继续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公司可再给予一定时间休息,在此期间的工资等各种福利待遇停发,保留厂籍。

5.3.2 员工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恢复工 ……此处隐藏34991个字……,按职位设有不同金额的合同保证金。员工可将每月平均工资的30%用来支付合同保证金,在达到合同保证金金额为止,也可一次性足额支付合同保证金。在合同保证金已足额支付后,以后各月可领取全额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决定终止聘用关系,员工按公司规定办理好离职手续后,公司一次性将合同保证金发给员工。

注:月平均工资按(年薪工资/12)的标准计算。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9、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3、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4、公司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5、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高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6、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7、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在住院治疗的;

3、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二十条第1、2、3、4、5项,第二十一条第1、2、3、4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4、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双方确定是否继续聘用关系,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第1、2、3、4、5项除外),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九条

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3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节

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应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合同鉴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3、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4、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5、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6、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四条

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证鉴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后才正式生效。

第三十五条

由公司统一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第六节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2、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7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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